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團體標準管理規(guī)定》、《深圳市照明學會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生產(chǎn)、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在照明行業(yè)、產(chǎn)業(yè)、企業(yè)、組織、機構的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照明及系統(tǒng)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jīng)深圳市照明學會批準深圳市照明學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本章程以下簡稱“標委會”)。
第三條 標委會是在照明領域內(nèi),從事標準化技術工作的組織,負責照明領域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標委會負責組織:電光源、燈具、照明系統(tǒng);景觀亮化、道路、體育、健康、舞臺影視等照明工程;設計,計量、測試、光質量、視覺等相應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標委會的上級業(yè)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照明學會,接受深圳市照明學會及其登記管理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照明專業(yè)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協(xié)會標準,對標準中的技術負責。提出照明專業(yè)制訂、修訂標準的規(guī)劃、年度計劃。
第七條 組織照明專業(yè)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照明專業(yè)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nèi)容、采用國際、國家、地方、團體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修改建議。
第九條 做好照明專業(yè)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第十條 受標準制定單位的委托,負責組織照明標準的宣講、解釋、培訓來推動標準的實施,對照明專業(yè)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第十一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發(fā)展動態(tài),翻譯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解讀,向企業(yè)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照明專業(yè)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標委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照明專業(yè)標準化工作服務。接受省、市和企業(yè)的委托,承擔照明行業(y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的宣講、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本標委會由國內(nèi)企業(yè)、科研院所、檢測機構、高等院校、認證機構、政府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專家組成。每屆標委會任期為四年。深圳市照明學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方案,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 本標委會委員人數(shù)應為單數(shù),原則上不少于11人。標委會設名譽主任1人,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標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執(zhí)行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觀察委員若干人。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后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四年。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四年。
執(zhí)行秘書長由深圳市照明學會委任,任期四年。
委員由熱愛標準化工作的照明專業(yè)人員或單位推薦,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四年。
觀察委員由有關企、事業(yè)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標委會批準設立,任期四年。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標委會的主要事項向有關管理部門和深圳市照明學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標委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標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委員應代表其所在單位積極參加標委會工作(如對照明專業(yè)技術標準的審查,對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標委會活動,或經(jīng)常不能參加標委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委員者,由標委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標委會推薦人選,報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批準和聘任。委員在本標委會內(nèi)有表決權,并有權獲得標委會的相關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 標委會還可設觀察委員。觀察成員由本專業(yè)有關的企、事業(yè)單位提出申請,標委會批準。觀察委員人數(shù)不限。觀察委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標委會的會議,發(fā)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委員有權獲得本標委會的相關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條 標委會下設秘書處。標委會秘書處設在深圳市照明學會。秘書處所在單位負責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秘書處在標委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標委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分發(fā)、反饋意見處理、會議準備、各相關報告編寫整理、標準報批和標準發(fā)布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標委會可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標委會制定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并報送深圳市照明學會。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根據(j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進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研、試驗驗證和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標委會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個月。工作組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后,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xié)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提出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投票者,按棄權計票)。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六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jù)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完成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等文件,送標委會秘書處。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文件的技術內(nèi)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標準報批稿經(jīng)秘書處復核,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深圳市照明學會批準發(fā)布。
第二十八條 標委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檢查經(jīng)費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標委會的活動經(jīng)費按照??顚S玫脑瓌t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條 標委會的活動經(jīng)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jīng)費;
2.主任委員(含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含副秘書長)所在單位提供適當?shù)难a助經(jīng)費;
3.委員和單位委員交納的會費;觀察委員交納的會費;
4.開展本專業(yè)標準化的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5.有關方面對本專業(yè)標準化工作的資助(含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的集資)。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費用的收取。各委員和觀察成員自愿繳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的經(jīng)費主要用途:
1.標委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2.向委員和單位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訂、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不定期給予對標委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含單位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經(jīng)費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審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三條 制訂、修訂標準所需要經(jīng)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由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自籌計劃制訂、修訂標準項目的費用,通常由提出單位予以解決(有條件時,標委會可給予適當?shù)难a貼)。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jīng)費進行管理。經(jīng)費的預算、決算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zhí)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并書面報告深圳市照明學會。
第三十五條 變更程序
1.本會名稱、業(yè)務主管部門等發(fā)生重大變更,由標委會提出變更報告,深圳市照明學會審核通過。
2.變更項目確定后,由秘書處向深圳市照明學會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終止程序
1.本會因故需要終止時,由標委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深圳市照明學會審議通過。
2.由標委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后工作人員,成立清算小組,會同深圳市照明學會秘書處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資產(chǎn)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標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上報深圳市照明學會,自批準之日起實施。